《當舖業法》法定上限核對表
本站所有計算工具與文章引用的法定數字,都來自同一份設定檔。這一頁把那份設定檔攤開:每一個數字、它的條號、條文原文摘句、以及最後一次比對法規的日期,全部列在同一張表上,讓你不必信任本站的結論,可以直接點條號回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自行查證。
- 本站核對日
- 法規最後修正日
本站最後一次逐條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比對表內每個數字與條文原文的日期。每季重新核對一次。
《當舖業法》本身最後一次修正公布的日期,由立法程序決定,與本站無關。兩個日期的差距,代表這份核對表落後法規現況的最大可能區間。
法定常數逐項核對
下表共 10 列,每一列是一個會進入本站計算的法定數值。「法定值」欄的數字直接取自設定檔,不是在這一頁另外輸入的;「條文原文摘句」是核對當下抄錄的條文本文,點「條號」可開啟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該條頁面對照。標註為換算值或推導值的列,代表條文沒有直接寫出這個數字。
| 項目 | 法定值 | 條號 | 條文原文摘句 | 核對日 |
|---|---|---|---|---|
| 年率上限 | 年率 30% | 第 11 條 |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
| 月息上限 | 月息 2.5% | 第 11 條 |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換算值:年率上限 ÷ 12。法條只規定年率,條文裡沒有「月息」兩個字。 | |
| 倉棧費上限 | 收當金額的 5% | 第 20 條 |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條文寫「最高額」,指整個質當期間的總額上限,不是每月上限。 | |
| 利息與倉棧費以外的費用 | 不得收取 | 第 20 條 |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手續費、代書費、開辦費等名目均無法源依據。 | |
| 滿當期限下限 | 3 個月 | 第 21 條 |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 | |
| 滿期後寬限日數 | 5 日 | 第 21 條 | 「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寬限日數寫在第 21 條本文,不是第 22 條。 | |
| 當票應記載事項 | 9 款 | 第 14 條 | 「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逐款內容列於下方。 | |
| 當票聯數 | 正副二聯 | 第 14 條 | 「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 |
| 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 | 不得收當 | 第 16、17 條 | 「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第 16、17 條另列舉禁止收當之物品類別。 | |
| 質當 3 個月的法定最高總成本 | 本金的 12.5% | 第 11、20 條 |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推導值:月息上限 × 月數 + 倉棧費總額上限,非條文直接規定的數字。 |
條文原文為法規內容,著作權法上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引用來源:當舖業法 全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當票應記載的 9 款(第 14 條)
以下 9 款逐字取自第 14 條條文。缺其中任何一款,就是一個明確的違法訊號:不是漏印,而是這張當票不符合法定記載事項。拿到當票時逐款對照最快,交付物品之前就能發現問題。
- 1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 2質當金額
- 3利率及所需費用
- 4滿當期日
- 5持當人之姓名,及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 6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 7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 8責任保險內容
- 9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同條第 2 項另規定當票應備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只拿到一張收據、或當票沒有編號,同樣不符合條文要求。條文全文見 當舖業法 第 14 條。
兩個最常被誤解的地方
這兩點是本站核對過程中,條文寫法與一般理解落差最大的兩處。誤解的方向都會讓人低估實際成本。
年率 30% 的上限只管利息
第 11 條的年率上限規範的是「以年率為準之利率」,倉棧費不在這個上限裡,而是第 20 條另外允許收取的項目。所以利息報價合法,不代表整筆借款的實際年化成本就在 30% 以內。
條文依據:當舖業法 第 11 條:「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當舖業法 第 20 條:「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倉棧費的 5% 是總額上限,不是每月上限
第 20 條寫的是「倉棧費之最高額」,也就是整個質當期間累計的天花板。若以「每月收本金 5% 倉棧費」計算,第二個月就已逾越法定最高額。看到倉棧費按月報價,要先問清楚整段期間總共收多少。
條文依據:當舖業法 第 20 條:「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我們怎麼核對的
這一頁的價值不在於數字本身,而在於數字怎麼來的。流程寫在下面,包含一次已經更正的錯誤。
一、逐條開全國法規資料庫比對原文
逐條開啟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當舖業法》單條頁面,把條文本文抄錄到設定檔的註解裡,再對照本站使用的數值。抄錄原文而不是摘要,是為了讓日後任何人都能一眼看出數值與條文有沒有對上。
二、所有數值只存在一個檔案
年率上限、倉棧費上限、滿當期限、寬限日數、當票款項全部寫在
src/config/pawn-rules.ts這一個檔案,站上每一支計算工具與每一篇文章都從這裡取值,頁面本身不另外輸入數字。這一頁的表格也是從同一份資料渲染出來的,所以表格不可能跟計算結果對不上。三、用自動化測試擋住與條文不符的改動
設定檔配了一支測試
src/config/pawn-rules.test.ts,把當票 9 款的逐字內容、寬限日數指向第 21 條而非第 22 條、每個來源連結都指向當舖業法、以及核對日不得早於法規修正日,全部寫成斷言。任何人改動這些數值而沒有同步重新核對法條,測試會先擋下來。四、我們修正過一次錯誤
當票應記載事項這一組清單,先前是憑推測撰寫的,與第 14 條原文不符:誤列了條文裡沒有的「年率」「利息計算方式」「訂立當票日期」「當票號碼」,同時漏掉第 7、8、9 款(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責任保險內容、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比對原文時發現,已依條文逐字更正,並加上前一項提到的測試鎖住,讓同樣的錯誤沒辦法再被寫回去。
把這件事寫出來,是因為一份看不到修正紀錄的核對表,跟沒有核對過的核對表,讀者無從分辨。
五、每季重新核對並更新核對日
每季重跑一次同樣的流程,核對日隨之更新。若某次核對發現條文已修正,設定檔的數值、註解裡的原文、這張表與測試會一起改,不會只改其中一處。目前的核對日是 ,法規最後修正日是 。
接下來可以做什麼
這張表是對照用的基準。要把它用在一家具體的當舖或一筆具體的借款上,往下走這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