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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鋪利息怎麼算?法定上限、倉棧費與實質年化完整指南

明息編輯部明息查核小組更新 閱讀約 13 分鐘
本文目錄(9 個段落)

半夜滑手機查「當鋪利息怎麼算」的人,通常已經在跟時間賽跑。所以先把結論放前面:利息和倉棧費是兩條各自獨立的法條,分開算,再相加。只看其中一條,永遠算不出真正要還多少。

當鋪利息怎麼算?

當鋪的利息計算只有一個公式,沒有複利、沒有還本攤提:

每月利息 = 收當金額 × 月息

月息的天花板來自《當舖業法》第 11 條。條文原文(核對日 2026-09-23):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一、許可證。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四、利息計算方式。五、營業時間。 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法條只寫年率,沒有寫月息。月息上限 2.5% 是年率 30% 除以 12 得到的換算值,不是法條原文,但它是業界報價與當票核對時實際使用的單位;把收當金額、月息與期數填進當鋪利息試算,可以直接看到每月利息與到期要付的總額。

2.5%

法定月息上限(年率 30% ÷ 12),每萬元每月 250 元

來源:當舖業法 第 11 條,核對日 2026-09-23

借 10 萬元、月息 2.5%、期限 3 個月,利息這一段是這樣走的:

項目算式金額
每月利息100,000 × 2.5%2,500 元
利息總額(3 個月)2,500 × 37,500 元
利息換算年化7,500 ÷ 100,000 ÷ 3 × 1230%

到這裡數字很乾淨:利息部分的年化剛好貼齊法定上限 30%。問題出在下一筆錢。

用「當鋪利息計算機」一鍵試算 →輸入金額與月數,當場算出每月利息、倉棧費、贖回總額與實質年化,並標出是否逾越《當舖業法》上限。

倉棧費可以按月收嗎?

倉棧費是保管質當物的費用,法源是《當舖業法》第 20 條。條文原文(核對日 2026-09-23):

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這條有兩層意思,第二層幾乎沒人講清楚。

第一層:當鋪能收的錢只有兩種,利息與倉棧費。手續費、代書費、開辦費、鑑定費、車輛保管費這些名目,都不在第 20 條的授權範圍內。

第二層:條文寫的是「倉棧費之最高額」。最高額指的是整筆質當可收的總額天花板,條文裡沒有出現「每月」兩個字。借 10 萬元,倉棧費從頭到尾最多 5,000 元。

5,000 元

借 10 萬元的倉棧費法定總額上限(收當金額 5%),不是每月 5,000 元

來源:當舖業法 第 20 條,核對日 2026-09-23

法條給的是一筆質當的總額天花板,業界慣用的報價單位卻是「倉棧費按月收 5%」,兩邊對起來才看得出差在哪。按月收本身不必然違法——如果總期數短、累計金額仍在收當金額 5% 以內,並無扞格。但借 10 萬元、每月收 5,000 元、借滿 3 個月,累計就是 15,000 元,等於收當金額的 15%,已經是法定上限的三倍。超過的部分沒有模糊空間:第 20 條管的是最高額,累計金額一旦跨過收當金額 5%,逾越的就是這條。要確認手上那張當票落在哪一邊,照第 20 條逐項核對收費名目比憑印象判斷快得多。

當鋪利息 250、750 是什麼意思?

250 和 750 都是行話,單位是「每萬元每月多少元」。把它還原成百分比,整件事就透明了。

報價換算月息拆解借 10 萬元 3 個月總費用實質年化
2502.5%純利息,貼齊第 11 條上限7,500 元(未計倉棧費)30%
約 417約 4.17%月息 2.5% + 倉棧費一次 5% 攤 3 個月12,500 元50%
7507.5%月息 2.5% + 倉棧費按月 5%22,500 元90%

750 之所以刺眼,是因為它把一個原本只能收一次的費用,變成每個月都收。

月息 2.5% 這一項從頭到尾沒動,動的是倉棧費的計費頻率。這就是「合法利率」與「實際成本」之間的那道縫隙被撐開的方式。

750

每萬元每月 750 元 = 月息 7.5%,換算實質年化 90%

來源:月息 2.5%(§11 上限)+ 倉棧費按月 5%(逾越 §20 總額上限)

聽到報價時,把數字除以 100 就是月息百分比:250 是 2.5%,400 是 4%,750 是 7.5%。接著問一句話——倉棧費是一次收還是按月收——多數模糊地帶會在這一問之後消失。

借 10 萬元 3 個月,兩種算法差多少?

以下用同一筆質當、同一個月息,只改倉棧費的計費方式,做完整成本拆解。

項目合法上限(倉棧費一次收)倉棧費按月收 5%(逾越上限)
收當金額100,000 元100,000 元
月息2.5%(每萬元 250 元)2.5%(每萬元 250 元)
每月利息2,500 元2,500 元
利息總額(3 個月)7,500 元7,500 元
倉棧費計費方式一次收每月收
倉棧費總額5,000 元(本金 5%)15,000 元(本金 15%)
總費用12,500 元22,500 元
到期贖回總額112,500 元122,500 元
換算每萬元每月成本約 417 元750 元
實質年化50%90%
是否逾越第 11 條否(月息仍 2.5%)
是否逾越第 20 條(累計 15% > 5%)

兩欄差 10,000 元,佔本金 10%。差異完全來自倉棧費的計費頻率,跟利率一個字都沒關係:12,500 元與 22,500 元中間那 10,000 元,正好等於按月多收的兩期倉棧費。留意最後兩列,按月收的那一欄月息仍然守著 2.5%,第 11 條查不出問題;真正越線的是第 20 條,而第 20 條在多數討論裡被當成附註帶過。

實質年化為什麼比法定 30% 高?

這是本篇最想講清楚的一件事:合法,不等於便宜。

第 11 條的 30% 年率上限,管的對象是「利率」,也就是利息這一項。第 20 條另外授權收取倉棧費,兩條法規各管各的,倉棧費並不被納入 30% 的年率計算。所以會出現底下這個完全合法、卻很反直覺的結果:

成本項目金額(借 10 萬元 3 個月)換算年化受哪條管
利息7,500 元30%第 11 條(上限 30%)
倉棧費5,000 元20%第 20 條(上限本金 5%)
合計12,500 元50%無單一條文管合計

50%

借 10 萬元 3 個月、各項皆未逾越法定上限時的實質年化

來源:利息 7,500 元 + 倉棧費 5,000 元 = 12,500 元,攤 3 個月換算年率

倉棧費 5,000 元只收一次,但它被攤在 3 個月上,等於年化 20%。期限越短,這 5% 被攤得越兇——同樣借 10 萬元,借 3 個月倉棧費年化 20%,借 6 個月降到 10%,借 12 個月只剩 5%。

換句話說,在當鋪短借,倉棧費才是真正的成本主角,利率反而不是。這也是為什麼「月息才 2.5%,很合理啊」這句話會誤導人:它只回答了一半。比較成本時,看的應該是兩個數字——總費用實質年化,而不是月息幾趴。同一筆錢改走其他管道划不划算,可以先用借款管道比較把年化拉到同一條線上再看。

公營當鋪和民營差多少?

台灣有公營的動產質借機構,性質與民營當鋪相同但利率由地方政府核定。以下數字取自各機關官方公告頁面,查詢日 2026-09-23。

機構/身分月利率換算年利率公告依據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一般民眾0.68%8.16%115 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設籍臺北市0.56%6.72%同上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原住民0.32%3.84%同上
高雄市動產質借所:一般民眾0.9%10.8%質借須知
高雄市動產質借所:設籍高雄低收入戶(7.5 萬元以內)0.36%4.32%質借須知
民營當鋪:法定月息上限2.5%30%(僅利息)當舖業法 第 11 條
民營當鋪:上限利息+倉棧費一次 5%(借 3 個月)實質年化 50%第 11 條 + 第 20 條

0.68%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一般民眾月利率(年化 8.16%),115 年 4 月 15 日起

來源: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質借利率公告,查詢日 2026-09-23

兩處的公告頁面列出的收費項目只有利息,未列出倉棧費或其他名目費用;高雄市的質借須知另載明「利息不預扣,於取贖或順延質借時繳付」。民營這邊第 20 條明文授權倉棧費,公營端的公告卻完全沒有這個欄位,等於前面那張 12,500 元的拆解在公營只剩利息一項。利息計算方式也與民營不同。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第 16 點規定:第一個月內取贖者,不論日數多寡按一個月計息;屆滿一個月後之最初五日不計息;超過五日者以半個月計息;超過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息。高雄市動產質借所的質借須知採相同結構,並載明一期為三個月,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繳付利息順延質借。

要注意的是可質借的物品種類較窄,兩處主要受理黃金、白金、鑽石、名錶、3C 產品等,質借額度也有上限,不是每一種抵押品都能送;車輛能不能當、額度怎麼抓是另一套判斷。其他縣市是否設有類似機構、利率各為多少,查不到統一的公開數字,需逐一向各地方政府財政局確認。

用「借款管道選擇器」一鍵試算 →五個問題,比較當鋪、融資公司、銀行信貸、公營質借處的利率區間、速度與門檻。

滿當、流當的時間怎麼算?

利息會算了,時間也要算,因為算錯的代價是質當物所有權直接移轉。

《當舖業法》第 21 條(核對日 2026-09-23)要旨:

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第 22 條(核對日 2026-09-23)要旨: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當鋪業始得處分。

拆成時間軸就是三個節點:

  1. 1收當日:當票上載明滿當期日(§14 第 4 款要求記載)
  2. 2滿當期日:最短三個月,不得更短;短於三個月的約定一律以三個月計(§21)
  3. 3滿當期日 + 5 日:這五天仍可取贖或繳息順延;過了這一刻,所有權移轉(§22)

實務上最容易誤判的是第三個節點。

有人以為滿當日當天沒贖就沒了,其實流當前還有五天寬限;也有人以為寬限很久,結果第 6 天去就被告知已流當。這 5 天是法定的,不是業者的人情。想順延,就是在滿當期日前後把該期利息(及倉棧費,若尚未收足)繳清,重新起算一期。順延一次,成本就再疊一次,這也是短借拖成長借後總費用失控的主因;日期自己算容易差一天,把滿當日換算成剩幾天比較保險。

用「贖回金額與流當倒數」一鍵試算 →輸入典當日與金額,算出今日贖回應付、滿當日與流當日,可下載行事曆提醒。

利息超過上限怎麼辦?

判斷有沒有超過上限,只需要當票。《當舖業法》第 14 條要求當票應記載九款事項,其中三款直接決定成本:

  1. 質當金額(第 2 款)
  2. 利率及所需費用(第 3 款,倉棧費屬於「所需費用」)
  3. 滿當期日(第 4 款)

利率要以年率為準、利息計算方式要揭示,規定在第 11 條的營業場所揭示事項,不在第 14 條的當票記載事項裡;票面利率若以月息表示,自行乘 12 回推年率再比對上限。

核對順序建議如下:

  1. 1用當票上的年率除以 12,看月息是否超過 2.5%(§11 年率上限 30%)
  2. 2把所有倉棧費相關收費加總,看是否超過收當金額 5%(§20 最高額)
  3. 3檢查有無利息與倉棧費以外的名目(手續費、代書費、開辦費等),第 20 條未授權這些費用
  4. 4把利息總額加倉棧費總額,除以收當金額、除以月數、乘以 12,得出實質年化,作為跨管道比較的唯一共同單位

若核對後發現逾越,保留當票正本、收據、對話紀錄與匯款明細。當鋪業的主管機關是警政單位,申訴與檢舉管道是當鋪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地方政府另設有消費爭議申訴窗口可併同使用。

另外有兩條屬於硬性禁止,遇到就是明確違法:第 17 條規定當鋪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未滿 18 歲屬之);第 16 條列舉六類禁止收當的物品。

用「合法當舖自檢表」一鍵試算 →八個可當場查證的問題,對照《當舖業法》判斷風險,附各縣市警察局查詢與檢舉管道。

簽當票前該確認哪三件事?

第一,報價要問到「倉棧費怎麼收」。 月息 2.5% 聽起來守法,但倉棧費一次收 5,000 元和每月收 5,000 元,借 10 萬元 3 個月差 10,000 元。這一題不問,其他都白比。

第二,比較成本只看實質年化。 當鋪報月息、銀行報年利率、融資公司報月付金,三種單位無法直接對照。把總費用除以本金、除以月數、乘以 12,全部換成年化,才是同一把尺。

第三,法定上限是天花板,不是行情。 公營質借處一般月利率 0.68% 至 0.9%,民營當鋪法定上限 2.5%,中間有很大的議價與選擇空間。借之前先把總費用算出來,寫在紙上,再決定要不要簽那張當票。

本頁所有法條數值於 2026-09-23 逐條核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公營質借利率於同日查閱各機關官方公告頁面,來源連結列於文末。本站為資訊與試算服務,不經營當鋪、不從事放款、不媒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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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當鋪利息的法定上限是多少?

《當舖業法》第 11 條規定,當鋪揭示的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年率 30% 除以 12 得月息上限 2.5%,也就是每萬元每月 250 元;借 10 萬元月息滿上限就是每月 2,500 元。月息換算超過 2.5% 即逾越第 11 條,無論業者用什麼名目收取。法規核對日 2026-09-23。

倉棧費是什麼?可以收多少?

倉棧費是當鋪保管質當物的費用,法源是《當舖業法》第 20 條:當鋪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借 10 萬元,倉棧費法定天花板就是 5,000 元。手續費、代書費、開辦費、鑑價費這類名目都不在第 20 條授權範圍內。

倉棧費可以按月收嗎?

第 20 條寫的是「倉棧費之最高額」,指整筆質當的總額上限,條文沒有「每月」兩字。借 10 萬元若每月收 5,000 元倉棧費,3 個月累計 15,000 元、達本金 15%,已經是法定 5% 上限的三倍。按月收本身不必然違法,但累計金額一旦超過收當金額 5%,超過的部分就逾越第 20 條。

當鋪利息 250、750 分別是什麼意思?

250 與 750 都是「每萬元每月多少元」的行話。250 等於月息 2.5%,正好是年率 30% 的法定月息上限。750 等於月息 7.5%,通常不是單一利息,而是月息 2.5% 加上按月收的倉棧費 5% 合計而成。借 10 萬元 3 個月,報 750 的總費用是 22,500 元,實質年化 90%。

借 10 萬元 3 個月,完全合法的情況要付多少?

月息 2.5%、倉棧費一次收 5%的情況下:每月利息 2,500 元,3 個月利息總額 7,500 元;倉棧費一次 5,000 元;總費用 12,500 元,到期贖回需付 112,500 元。每項都在《當舖業法》上限之內,但 12,500 元除以 10 萬元再換算成年,是實質年化 50%。

實質年化為什麼會比法定 30% 高?

因為第 11 條的 30% 年率上限只管利息,不管倉棧費;倉棧費由第 20 條另外授權,上限是收當金額 5%。借 10 萬元 3 個月,利息換算年化 30%,倉棧費 5,000 元攤在 3 個月又等於年化 20%,兩者相加是 50%。合法與便宜是兩件事,法規允許的上限並不等於低成本。

公營質借處的利率比民營當鋪低多少?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自 115 年 4 月 15 日起一般月利率 0.68%(年化 8.16%),設籍臺北市者 0.56%(年化 6.72%)。高雄市動產質借所一般月利率 0.9%(年化 10.8%)。民營當鋪法定月息上限 2.5%(年化 30%),一般月利率的差距約 2.8 至 3.7 倍,且兩處公告的收費項目只有利息。

滿當期限最短是多久?逾期幾天會流當?

《當舖業法》第 21 條規定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第 22 條要旨為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當鋪才得處分。換句話說,滿當日加 5 天是最後一道防線,在這 5 天內繳息順延或取贖,質當物所有權就不會移轉。

算出來利息超過上限,可以怎麼處理?

先核對當票:第 14 條要求當票載明質當金額、利率及所需費用、滿當期日等九款,用票面上的利率回推月息是否超過 2.5%,倉棧費累計是否超過收當金額 5%。若有逾越,保留當票與收據,向當鋪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申訴檢舉,當鋪業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警政單位。

當鋪可以收未成年人的質當物嗎?

不可以。《當舖業法》第 17 條明定,當鋪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另有第 16 條列舉六類禁止收當的物品。未滿 18 歲屬限制行為能力人,業者仍受理即違反第 17 條,這是判斷一家當鋪是否守法最快的一道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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