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借款流程、取贖、順延與流當完整指南
本文目錄(10 個段落)
如果手上的當票快到期,先看兩個數字就好:當票上的「滿當期日」,以及那一天再加五天。第二個數字才是物品真正離手的界線,而多數網路文章直接把滿當日寫成流當日,少算了這五天。想把這兩個日期一次排出來,可以把當票上的典當日填進滿當日與流當日倒數表。
5 天
滿當期日之後仍可取贖或順延的法定寬限天數
來源:當舖業法 第 21、22 條(核對日 2026-09-23)
當鋪借款流程有哪幾步?
一筆當鋪借款從物品進門到錢入手,法律上真正有拘束力的環節只有三個:驗身分、開當票、交付當金。其餘的估價與議價都屬於商業行為,沒有法定公式。
- 1備齊物品與本人身分證件。第 17 條明定當舖業不得收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質當物,未成年人不能自行典當。
- 2業者驗身分並登錄。第 22 條要求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
- 3估價與議定當金。估價無法定標準,同一件東西在不同業者報價落差大屬正常,可先用試算工具抓成本再談。
- 4開立當票。第 14 條規定當票應備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 5確認當票上的滿當期日與年率。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6交付當金,開始計息。此後的關鍵日期只有滿當期日,以及滿當期日加五天。
流程裡最容易出事的是第四步。當票是法定文件,不是收據;沒有當票或當票欄位空白,後面談取贖、談順延、談流當日都沒有依據。至於第三步的估價,不同品項的落差本來就大,出門前可先看哪些物品收得到當金裡的品項分類,再決定要不要走這一趟。
用「贖回金額與流當倒數」一鍵試算 →輸入典當日與金額,算出今日贖回應付、滿當日與流當日,可下載行事曆提醒。滿當日和流當日差幾天?
差五天。這是整篇文章最需要記住的一件事,也是《當舖業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兩條互相對上的結果。
把兩條條文並排讀,通說與條文原文的落差就攤開了。坊間多數整理把滿當期日直接寫成流當日,講法是「滿期就流當」;第 21 條本文寫的卻是「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這 5 天寬限是條文明文給持當人的權利,不是業者的通融,也不能由當票另行約定排除。第 22 條再從相反方向對上同一條線:它把「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設定為當舖業填具流當物清冊、得拍賣或陳列出售的起算點。一條寫持當人還能做什麼,一條寫業者從哪一天起才可以處分,兩條指向同一個界線,中間夾著的就是那 5 天。
以下是一筆 2026 年 6 月 1 日典當、約定 3 個月的借款,在法律上的完整時間軸:
| 節點 | 日期範例 | 法源 | 這一天發生什麼 |
|---|---|---|---|
| 典當日 | 2026-06-01 | 第 14 條 | 開立當票,載明滿當期日,當金交付,開始計息 |
| 計息期間 | 06-01 至 09-01 | 第 11、20 條 | 年率上限 30%,倉棧費總額上限為當金 5% |
| 滿當期日 | 2026-09-01 | 第 21 條 | 當票上載明的到期日。這一天物品仍是持當人的 |
| 五日寬限 | 09-02 至 09-06 | 第 21 條 | 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權利完全沒有變化 |
| 流當生效 | 2026-09-07 起 | 第 21、22 條 | 屆期不取贖或順延,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業者得填具流當物清冊並拍賣或陳列出售 |
這條時間軸的天數值得自己推一次。2026 年 6 月 1 日典當、約定 3 個月,滿當期日落在 2026 年 9 月 1 日,中間實際經過 92 天,而不是順口說成的 90 天——6 月有 30 天,7 月與 8 月各有 31 天。再往後推 5 天寬限:9 月 2 日到 9 月 6 日依序是第 93 天到第 97 天,第 98 天,也就是 2026 年 9 月 7 日,才進入第 22 條的處分階段。同樣寫「3 個月」,起算月份不同,日數會浮動:以 2026 年為例,2 月 1 日典當的滿當期日 5 月 1 日只隔 89 天,比 6 月那筆少了 3 天可用時間,差距落在 89 天到 92 天之間。
兩條條文對起來,有兩件事要一起看。第一,滿當期日不是最後期限,第 21 條把 5 天寬限寫成法定權利,不是業者給的人情,當票上就算只印了滿當期日也不影響這 5 天。第二,寬限期內取贖或順延的資格與滿當日當天完全相同,條文用的是「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沒有加上任何逾期加成或資格限制,不會僅憑「逾期」二字就喪失。
3 個月
法定滿當期限下限,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
來源:當舖業法 第 21 條(核對日 2026-09-23)
實務上要注意的是天數如何起算。5 天寬限是從滿當期日的次日起算,第 5 天結束後才進入第 22 條的處分階段。沿用上面那筆:滿當期日 2026 年 9 月 1 日,寬限第 1 天是 9 月 2 日、第 5 天是 9 月 6 日,9 月 7 日起才落入第 22 條。可用天數其實是 6 天而不是 5 天——滿當期日當天本身仍可取贖,再加上後面 5 天。若第 5 天適逢例假日而業者未營業,實際可辦理的日子會少 1 到 2 天,建議提前 1 個營業日完成,不要壓線。
當鋪沒還會怎樣?
先講結論:損失的是物品,不是信用紀錄。逾期滿當期日加五天仍未取贖也未順延,第 21 條的效果是「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以物抵債,債務關係到此結束。
這代表三件事:
- 當舖不需要另行起訴或聲請強制執行,所有權移轉是屆期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
- 這筆逾期不會進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不影響日後辦信用卡或房貸的聯徵紀錄。
- 質當物價值高於借款餘額的部分,法律沒有要求當舖業返還差額。借 30,000 元的金鍊子流當後由業者以 50,000 元售出,差額 20,000 元歸業者。
最後一點正是當鋪借款真正的成本所在。利息年率上限 30% 看起來有天花板,但流當一次損失的通常是「物品市價減掉當金」,這個數字往往遠大於 3 個月的利息。判斷要不要順延時,比較的對象不是利息多少,而是利息與物品淨損失哪一個大。
把這個取捨換成數字就沒有懸念了。同一條金鍊子借 30,000 元,以法定上限的月息 2.5% 計,每月利息 750 元:付一期利息辦順延是 750 元,付滿 3 期是 2,250 元。流當的淨損失則是市價 50,000 元減掉當金 30,000 元,等於 20,000 元。20,000 元除以 750 元接近 27 倍,就算除以 3 期的 2,250 元也還有 8.9 倍。利息與費用的上限怎麼推導,可另見當鋪利息與倉棧費怎麼算的逐項拆解。
另外要分清楚的是:如果借款除了質當物還另外簽了本票、切結書或找了保證人,那部分屬於另一組法律關係,不會因為物品流當就消滅。簽約時就該確認是否只有質當物一項擔保。
可以只繳利息順延嗎?
可以,法條原文就寫著「付清利息順延質當」。順延俗稱續當,是把滿當期日往後推、本金不動的做法。
取贖與順延的差別整理如下:
| 比較項目 | 取贖 | 順延(續當) |
|---|---|---|
| 法條用語 | 取贖 | 付清利息順延質當(第 21 條) |
| 要付什麼 | 本金加計息期間利息,加倉棧費 | 已到期的利息與應付費用,本金不動 |
| 物品去向 | 當場取回 | 繼續留在當舖保管 |
| 當票處理 | 繳回正聯,當票失效 | 換發或加註新的滿當期日 |
| 滿當期日 | 結案,無新期日 | 重新起算,一樣不得少於三個月 |
| 可辦理期間 | 滿當期日前,或滿期後五日內 | 同左 |
| 適合情境 | 資金到位,要結束這筆借款 | 短期週轉尚未完成,不想讓物品流當 |
順延最容易被忽略的細節是成本會疊加。每順延一次就多付一段利息,順延 3 次等於這筆借款實際借了 12 個月,總成本要用累計的角度算,不是看單次金額。
用一組貼著法定上限的數字跑一次最清楚。本金 100,000 元、月息 2.5%(年率 30% 除以 12 期)、期間 3 個月:每月利息 2,500 元,3 期利息合計 7,500 元;倉棧費依第 20 條以收當金額 5% 的總額上限計,是 5,000 元。取贖當天要付的費用為 7,500 元加 5,000 元等於 12,500 元,連同本金共 112,500 元。改走順延則是當期只付清 7,500 元利息,本金 100,000 元不動,滿當期日再往後推 3 個月——兩條路在當下的現金缺口差了 105,000 元。把順延疊起來看更清楚:順延 1 次、總期間 6 個月,利息累計 15,000 元;順延 2 次、總期間 9 個月,累計 22,500 元;順延 3 次、總期間 12 個月,累計 30,000 元,剛好等於本金的 30%,也就是第 11 條年率上限本身。換句話說,連續順延到滿 12 個月時,光利息就吃掉當金的三成。自己的數字要換算,可用當鋪利息與贖回總額試算逐項帶入。
倉棧費更要特別留意,這裡又是一組通說與條文原文對不上的例子。市面常見的報價方式是倉棧費按月收,一個月 5%;第 20 條第 2 項的文字卻是「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寫的是「最高額」,指的是整筆收當金額的總額上限,條文裡找不到「每月」或「每期」這種字。同條前段還加了一道封口:「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每次順延都重新收一輪 5% 的做法,累計超過當金 5% 的那一刻就已逾越法定上限。
兩種收法的差距算得出來。同一筆 100,000 元、3 個月的借款,倉棧費依總額上限一次計為 5,000 元時,總費用 12,500 元、贖回 112,500 元;改成每月 5% 的話,3 期累計 15,000 元,總費用變成 22,500 元、贖回 122,500 元,累計比例 15%,是法定 5% 上限的 3 倍。更值得算的是年化:前者 12,500 元除以 100,000 元、再除以 3 個月乘以 12 期等於 50%,後者 22,500 元以同樣算法是 90%。月息 2.5% 與倉棧費 5,000 元都沒有單項超標,年化卻早就越過第 11 條的 30%,條文管的是單項天花板,不是總成本。
用「當鋪利息計算機」一鍵試算 →輸入金額與月數,當場算出每月利息、倉棧費、贖回總額與實質年化,並標出是否逾越《當舖業法》上限。取贖當天要準備什麼?
取贖是要件最單純、卻最常因為少帶東西而白跑一趟的環節。建議出門前對照這份清單:
- 當票正聯。第 14 條規定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取贖時繳回。
- 持當人本人的身分證件。當票上記載的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必須對得上。
- 足額現金或可即時支付的款項。金額為本金加利息加倉棧費;以本金 100,000 元、月息 2.5%、期間 3 個月、倉棧費 5% 的上限情境計,應付 112,500 元,其中費用 12,500 元。
- 若委託他人代辦,先向業者確認需要的委任文件,各家要求不同。
付款前請當場核對三個數字:本金是否與當票上的質當金額一致、利息是否按當票載明的年率與計算方式算出、倉棧費累計是否在當金 5% 以內。年率上限 30%、月息換算 2.5%、倉棧費總額 5%,三個上限任一被突破就該當場停下來。第 20 條明定除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任何以手續費、代書費、開辦費、鑑定費為名的收費都沒有法源依據。
當票掉了還能贖回嗎?
能。《當舖業法》第 14 條第 7 款直接把「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列為當票應記載事項之一,法律本來就預設當票會遺失,並要求業者在開票時就把補辦方式寫清楚。
所以遺失後的第一步不是慌張,而是回想當票上那一欄寫了什麼,或直接聯絡當初開票的業者詢問補辦程序。實務常見的做法是由持當人本人攜帶身分證件到原業者辦理掛失與具結,但各家程序依當票記載而異,以當票上的文字為準。
9 項
當票依第 14 條應記載的事項數量,含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來源:當舖業法 第 14 條(核對日 2026-09-23)
時間上有一個重點:遺失補辦不會暫停計息,也不會延長滿當期日或那 5 天寬限。辦理補辦手續同時要留意滿當期日,先用流當倒數天數表確認手上還剩幾天,必要時先辦順延把期日往後推,再從容處理當票問題。
如果業者以「當票遺失所以不能贖」為由拒絕,這本身就是違法訊號,因為第 14 條要求當票必須載明遺失後的辦理手續,業者不能反過來說沒有這種手續。
當票上少了哪一項就算違法?
《當舖業法》第 14 條列了九款應記載事項,少任何一款都是記載不全。完整清單如下:
- 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
- 質當金額
- 利率及所需費用
- 滿當期日
- 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
- 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
- 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
- 責任保險內容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同條第二項另外規定: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實務上最常缺漏、也最該當場要求補齊的是第 3、4、7 款。利率與費用沒寫,取贖時的金額就變成對方說了算;滿當期日沒寫,5 天寬限的起算點無從認定;遺失手續沒寫,當票一掉就任人擺布。要把這 9 項連同業者的許可證與牌號一次核完,可以對照當鋪合法性檢查清單逐欄勾選。
完全沒有開立當票,問題更大。沒有當票等於沒有第 21 條的滿當期日、沒有第 22 條的處分時點,物品何時被處分完全不受條文約束,這是最該立刻離開的情況。
用「合法當舖自檢表」一鍵試算 →八個可當場查證的問題,對照《當舖業法》判斷風險,附各縣市警察局查詢與檢舉管道。流當品是怎麼來的?在哪裡買?
流當品的來源就是前面時間軸的終點: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也未順延的質當物。依第 21 條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再依第 22 條「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購買管道分兩類,透明度差很多。
公營質借機構有公開公告的標售流程。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在官方問答中說明,該處依流當情形不定期在總處辦理現場投標方式公開標售,採價高者得標,並於標售 7 日前在該處網站登載標售公告,民眾也可登錄手機號碼由該處於標售前發送簡訊通知;此外部分流當品會利用臺北市政府的臺北惜物網平台,不定期上架提供民眾競標(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標售問答、臺北惜物網,核對日 2026-09-23)。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則在官網「標售公告」項下設有「拍賣物及標售資訊」與「投標須知及文件」兩個子項(高雄市動產質借所標售公告,核對日 2026-09-23)。
民營當鋪的流當品則查不到全國統一的公開標售管道,這一點同樣要回到條文原文才看得清楚。常見說法是流當品都會公開拍賣,但第 22 條只要求「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義務對象是主管機關,不是一般民眾;條文接著寫「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用的是「得」而非「應」,連要不要拍賣都是業者的選擇。公營機構的 7 日前公告與線上競標平台,是機關自訂的作業規則,不是第 22 條的要求。實務上民營業者多自行陳列出售或透過二手通路處理,價格與來源揭露程度因店而異。
7 日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現場標售的公告提前天數
來源: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官方問答(核對日 2026-09-23)
買流當品前值得確認兩件事:一是出售方是否為合法登記的當舖業或公營質借機構,二是有無提供來源與保固說明。公營機構的標售公告會附品項清單與投標須知,資訊完整度通常高於一般二手通路。
東西流當之後還能拿回來嗎?
法律上沒有回贖權。第 21 條的所有權移轉是屆期即生效的效果,不需要業者另行通知,也不需要持當人同意,物品自流當那一刻起就是當舖業的財產。
剩下的只有商業協商。在業者尚未售出前,可以洽詢是否願意以買回的方式處理,但價格由對方決定,通常以市價而非原當金計算,而且業者沒有任何義務答應。若物品已經流入拍賣或陳列出售,實際上就回不來了。
這也是為什麼前面反覆強調那 5 天。對已經典當、又快到期的人來說,最有效的動作只有一個:在滿當期日加 5 天之內,選擇取贖或順延其中一條。哪怕只是付一期利息辦順延,也比讓時間跨過那條線好。若連一期利息都調不出來,問題其實在資金缺口本身,短期急需用錢的選項整理了典當以外還有哪些路可以走。
法條原文到底怎麼寫?
以下四條是本文所有判斷的依據,全數於 2026-09-23 向全國法規資料庫逐條核對:
第 14 條(核對日 2026-09-23):「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下列事項:一、質當物之名稱、件數及特徵。二、質當金額。三、利率及所需費用。四、滿當期日。五、持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之編號。六、當舖業牌號及營業地址。七、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八、責任保險內容。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當票應備有正副二聯,正聯交持當人收執,副聯為存根,並應編號順序使用。」
第 20 條(核對日 2026-09-23):「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第 21 條(核對日 2026-09-23):「當舖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
第 22 條(核對日 2026-09-23):「當舖業應備登記簿,登記持當人及收當物品等資料,每二星期以影印本二份送主管機關備查;收當物品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質當者,應即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其流當物得拍賣或陳列出售。」
把第 21 條與第 22 條放在一起讀,5 天寬限就寫在條文表面,不需要解釋也不需要推論:第 21 條給持當人「滿期後五日內」的取贖與順延權,第 22 條給業者「逾滿當期日五日後」的處分起點,兩句話夾出同一段空窗。任何說法只要主張滿當日當天物品就歸當舖,直接對照這兩條原文即可;同理,主張倉棧費可以每月再收一輪 5%,也只要把第 20 條第 2 項的「最高額」三個字調出來看,就不必再爭論。
本站僅提供法規整理與試算工具,不經營質借業務、不提供放款,也不代辦任何取贖或順延手續。實際金額、程序與期限請以當票記載及該業者說明為準;對業者作法有疑義時,可向營業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警察局查詢與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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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當鋪的滿當期限最短是多久?
《當舖業法》第 21 條規定滿當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少於三個月者概以三個月計之。所以就算當票上寫一個月或兩個月,法律效果仍是三個月。三個月是法定下限,當舖與持當人可以約定更長,但不能更短。
滿當日過了東西會馬上被賣掉嗎?
不會。第 21 條明定滿期後五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第 22 條也規定收當物品須於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或順延,當舖業才填具流當物清冊並得拍賣或陳列出售。所以滿當日與流當日之間還有五天。
取贖和順延差在哪裡?
取贖是結清整筆借款:付本金加計息期間的利息與倉棧費,取回質當物並繳回當票正聯。順延俗稱續當,只付清已到期的利息與應付費用,本金不動,滿當期日往後重新起算,物品仍留在當舖。前者結案,後者展延。
當鋪沒還會怎樣?會被告或留下信用紀錄嗎?
當鋪借款以物品為擔保,逾期未取贖也未順延,依第 21 條質當物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損失以物抵債。這是物權效果,不是聯徵信用紀錄,也不會因此被列為金融債務人。但若借款另有本票或保證,那部分責任仍要依約處理。
當票掉了還能贖回嗎?
可以。《當舖業法》第 14 條第 7 款明定當票應記載「遺失當票時之辦理手續」,代表法律預設當票會遺失並要求業者事先寫清楚補辦方式。實務上多為本人持身分證件辦理掛失與具結,但仍以當票上記載的程序為準,建議在滿當日前處理完畢。
倉棧費可以每個月都收嗎?
第 20 條寫的是「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文字是總額上限而非每月上限。借 10 萬元時倉棧費累計上限為 5,000 元,若報價是每月收 5%,三個月就累計 15,000 元,已逾越法定上限。
當鋪利息上限是多少?
第 11 條規定揭示的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換算月息約 2.5%。第 20 條再加一道限制:除利息與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所以手續費、代書費、開辦費、鑑定費等名目都沒有法源依據。
流當品是怎麼來的?
來自逾滿當期日五日後仍未取贖也未順延的質當物。依第 21 條所有權移轉於當舖業,再依第 22 條填具流當物清冊備主管機關查核後,得拍賣或陳列出售。所以流當品在法律上已是業者自己的財產,不再是原持當人的東西。
流當品有官方的標售管道嗎?
公營質借機構有。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依流當情形不定期以現場投標方式公開標售,並於標售 7 日前在該處網站登載公告,部分品項會上架臺北惜物網競標;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在官網「標售公告」項下公布拍賣物及投標須知。民營當鋪則無全國統一的公開平台。
物品已經流當了,還有機會拿回來嗎?
法律上沒有回贖權。第 21 條的所有權移轉是屆期即發生的效果,不需要另行通知或經持當人同意。剩下的只有商業協商:在業者尚未售出前洽詢能否以買回方式取得,價格由對方決定,業者沒有義務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