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明息

重利罪怎麼成立?刑法第 344 條三個要件與借款人能做的事

明息編輯部明息查核小組發布 更新 閱讀約 8 分鐘
本文目錄(7 個段落)

重利罪的條文寫了什麼?

只有兩項,但每個詞都有作用。《刑法》第 344 條原文(核對日 2026-10-19):

法槌、算盤與一疊銅幣放在木桌上
法槌、算盤與一疊銅幣放在木桌上(示意圖)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這條處罰的對象是放款人,保護的是借款人。很多人借了高利貸之後不敢求助,擔心自己也有責任;從條文結構看,借款人是「被乘」的那一方,條文裡沒有任何處罰借款人的文字。要還的是本金與法律承認的利息,不是一份刑事責任。

三個要件怎麼拆?

要件條文用語白話借款人可以拿什麼證明
處境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急需用錢、沒想清楚、不懂借貸、找不到其他管道,四者擇一借錢當時的需求(醫藥費、欠款到期)、被銀行拒貸紀錄
乘機乘……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放款人知道並利用了這個處境對話紀錄裡對方如何描述條件、是否催促立刻簽約
結果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拿到的利益和本金比起來不成比例借據、本票、每一筆付款與被扣款的紀錄

四種處境是「或」的關係,具備一種就夠。實務上最常見的是「急迫」與「難以求助」:信用不好、被銀行拒絕、債務到期,正是放款人找上門的時點。「無經驗」則常見於第一次借錢的年輕人,看不懂「3 分利」是月息還是年息,就簽了名。

3 年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19 核對

第 2 項為什麼重要?

因為它把「名目遊戲」整個封住。放款人常把成本拆開:利息照 16% 寫,另外收開辦費、帳管費、保管費、逾期違約金,或撥款時直接扣一筆。第 2 項明定這些都算進重利。

用一個例子算給你看。借 5 萬元,契約寫月息 1.3%(年息 15.6%,看起來沒超過 16%),但撥款時先扣 5,000 元「開辦費」,另外每月收 1,000 元「帳戶管理費」,借 3 個月。實拿 45,000 元;三個月共付利息 50,000 × 1.3% × 3 = 1,950 元、管理費 3,000 元,到期還本 50,000 元。借款人總共付出的成本是 5,000 + 1,950 + 3,000 = 9,950 元,以實拿的 45,000 元計算,三個月成本率約 22.1%,換算年化約 88.4%。

同一筆錢若只看契約上的利率,是 15.6%;把第 2 項列出的費用全部加回去,是 88.4%,相差超過 5 倍。這也是為什麼判斷重利時,手上要有的是每一筆實際付款紀錄,而不是契約首頁那一行利率。

0255075100契約上的利率加回各項費用後年化(%)
同一筆借 5 萬元、3 個月的借款,契約寫的年利率與把開辦費、管理費加回後以實拿金額計算的年化,單位為 %,為本站依上段假設情境計算。
把利息與各項費用加總,算出實際年化 →輸入金額與月數,當場算出每月利息、倉棧費、贖回總額與實質年化,並標出是否逾越《當舖業法》上限。

重利罪和民法 16% 有什麼不同?

兩者處理的是不同問題,可能同時適用,也可能只適用其中一個。

比較項目《民法》第 205、206 條《刑法》第 344 條
處理的問題利息約定有沒有效放款人要不要受刑罰
判斷標準週年 16%,數字明確處境+顯不相當,無固定數字
費用名目第 206 條禁止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第 2 項明列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
結果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由誰主張借款人在民事上主張檢察官追訴

所以會出現兩種情況。第一種:約定年息 20%,但雙方是對等協商的商業周轉,沒有乘人急迫的情節——超過 16% 的那 4% 在民事上無效,但未必構成重利罪。第二種:利率很高,又是趁借款人急需醫藥費時放款——民事上超過 16% 的部分無效,刑事上也可能構成重利罪。民法 16% 與當鋪 30% 這兩條數字線怎麼劃、民間的幾分利各落在哪一段,多少利息算高利貸有完整換算表。

暴力討債會怎樣?

刑度加重。第 344-1 條原文: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條的重點是「未遂也罰」。放款人只要用了恐嚇、監控、到家門口堵人這類手段去收重利,就算借款人一毛錢都沒給,也可能成立第 344-1 條的未遂。換句話說,被威脅的當下就是報警的時點,不必等到錢被拿走。

注意

遭到恐嚇、跟蹤、潑漆、到工作地點騷擾,請直接撥 110 報案,並保存訊息、通話紀錄、監視器畫面。這些行為除了第 344-1 條,也可能涉及恐嚇、強制等其他罪名。

借款人該保存哪些證據?

重利罪是否成立看的是實際取得的利益,所以證據要以「錢怎麼流動」為核心:

  1. 借據、契約、本票:記載的金額與實際拿到的金額是否一致。
  2. 撥款紀錄:銀行入帳金額,用來證明實拿多少、有沒有被先扣。
  3. 每一筆還款紀錄:轉帳截圖、收據,包含名目為手續費、管理費、違約金的款項。
  4. 對話紀錄:對方如何描述利率、如何催促簽約、是否知道你急需用錢。
  5. 借錢當時的處境證明:醫療單據、被銀行拒貸、其他債務到期等。
  6. 對方的身分:對方若自稱當鋪,先查縣市警察局的當舖業名冊;本站把 22 個縣市查得到與查不到的都整理在警察局當舖業名冊。

《刑法》第 343 條把告訴乃論的規定準用到第 339 條至第 342 條,第 344 條不在其中,所以重利罪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借款人可以帶著上面這些資料,到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告發。費用與流程有疑問,可撥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手機加撥 02)諮詢。

若對方自稱當鋪,用 8 個問題核對收費是否合法 →八個可當場查證的問題,對照《當舖業法》判斷風險,附各縣市警察局查詢與檢舉管道。

當鋪收 30% 會構成重利罪嗎?

在法定範圍內收費,不會因為利率本身構成重利罪。《當舖業法》第 11 條允許年率最高 30%,第 20 條另允許最高為收當金額 5% 的倉棧費,這是立法者對當鋪這種有質物擔保的業態所做的特別規定。

但「當鋪」兩個字不是護身符。如果業者在利息與倉棧費之外另收手續費、鑑定費,就違反第 20 條;倉棧費按月收、累計超過收當金額 5%,也逾越了法定上限。超出法律授權範圍的部分,就回到一般規定檢驗。逐條對照《當舖業法》的收費規定,見當舖業法核對表。

本站不放款、不媒合、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向任何業者轉介讀者。本文為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是否成立重利罪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條文核對日 2026-10-19,法規如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

覺得實用?把它傳給需要的人

一次轉發,幫朋友省下查法規、算數字的時間。

常見問題

重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一、借款人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二、放款人乘此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三者都要具備,單看利率高低不足以判斷。

利息超過多少就構成重利罪?

條文沒有寫數字。《民法》第 205 條的週年 16% 是民事上約定是否有效的界線,不是刑事門檻;重利罪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綜合借款人處境與利益是否「顯不相當」個案判斷。

手續費、違約金也算利息嗎?

在重利罪的計算上算。《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所以拆成各種名目收取,判斷時要全部加總。

借了高利貸,借款人會犯罪嗎?

不會。第 344 條處罰的是乘人急迫而取得重利的放款人,借款人是被保護的一方。借款人仍要返還本金,超過週年 16% 的利息約定在民事上無效。

重利罪是告訴乃論嗎?

《刑法》第 343 條只把親屬間告訴乃論的規定準用到第 339 條至第 342 條,第 344 條不在其中,因此重利罪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追訴條件。借款人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告發,提供借據與付款紀錄。

暴力討債會加重處罰嗎?

會。依《刑法》第 344-1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要處罰。

資料來源

相關工具

更多「利息與法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