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利息算高利貸?民法 16%、當舖 30%、重利罪的三條線
本文目錄(7 個段落)
高利貸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法律條文裡找不到「高利貸」三個字。它是口語,指的是利息高到法律不保護、甚至要處罰的借款。判斷一筆借款算不算,要依序對照三條線,三條線的性質完全不同:一條管「約定有沒有效」,一條管「當鋪能收多少」,一條管「放款人會不會被關」。

| 法律線 | 條文 | 數字 | 適用對象 | 越線的後果 |
|---|---|---|---|---|
| 民事上限 | 《民法》第 205 條 | 週年 16%(月息約 1.33%) | 所有民間借貸 | 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 當鋪上限 | 《當舖業法》第 11 條 | 年率 30%(月息 2.5%) | 領有許可證的當鋪 | 違反特別法,另受主管機關處分 |
| 刑事責任 | 《刑法》第 344 條 | 條文不寫數字 | 乘人急迫等處境放款者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沒約定時 | 《民法》第 203 條 | 週年 5% | 有利息但沒寫利率的債務 | — |
上表四列都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原文,核對日 2026-10-19。
16%
《民法》第 205 條的約定利率上限:約定利率超過週年 16% 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110 年 1 月 20 日公布修正、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前為週年 2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新聞稿,2026-10-19 核對
這條 16% 是 110 年修法後的數字。修正前的寫法是「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不只把數字降到 16%,效果也從「不能請求」改成「約定無效」。網路上仍有不少文章寫 20%,引用時看一下發文日期。
1 分、3 分、5 分、10 分利是年息多少?
民間借貸說的「幾分利」,通常指月息幾 %。3 分利就是每月 3%,乘上 12 個月是年息 36%。下表把常見的說法換算成年利率,並用借 10 萬元的固定情境算出一年與三個月的利息。
| 民間說法 | 月息 | 年息 | 借 10 萬元一年利息 | 借 10 萬元三個月利息 | 一年利息中超過 16% 的部分 |
|---|---|---|---|---|---|
| 1 分利 | 1% | 12% | 12,000 元 | 3,000 元 | 0 元 |
| 民法上限 | 約 1.33% | 16% | 16,000 元 | 4,000 元 | 0 元 |
| 2 分利 | 2% | 24% | 24,000 元 | 6,000 元 | 8,000 元 |
| 當鋪上限 | 2.5% | 30% | 30,000 元 | 7,500 元 | 14,000 元(當鋪適用特別法,不受此限) |
| 3 分利 | 3% | 36% | 36,000 元 | 9,000 元 | 20,000 元 |
| 5 分利 | 5% | 60% | 60,000 元 | 15,000 元 | 44,000 元 |
| 10 分利 | 10% | 120% | 120,000 元 | 30,000 元 | 104,000 元 |
表中利息為單利、本金不變的算法,由本站依月息 × 月數直接計算;「超過 16% 的部分」為一年利息減去 16,000 元。
把表格往下看,16% 這條線落在 1 分利和 2 分利之間。也就是說,民間最常聽到的 2 分、3 分利,在民事上已經有一部分約定無效;借 10 萬元、約定 3 分利、借一年,36,000 元利息裡只有 16,000 元是債權人依法能請求的,其餘 20,000 元沒有法律效力。
當鋪的 30% 夾在 2 分和 3 分利之間。這解釋了一個常見的誤會:有人以為當鋪月息 2.5% 已經算高利貸,但它是《當舖業法》明文允許的上限;反過來,一般人借錢給朋友也收月息 2.5%,就超過了《民法》的 16%,因為 30% 這條線只給領有許可證的當鋪。
注意
「幾分利」也有人拿來指年息,例如「年息 3 分」。同一句「3 分利」,月息與年息的理解差 12 倍,簽約前要請對方把利率寫成「週年百分之幾」或「每月百分之幾」,不要只寫「3 分」。
超過 16% 的約定會怎樣?
只有超過的部分無效,借款本身仍然成立。本金要還,16% 以內的利息也要付;債權人不能透過法院請求超過的那一段。
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名目」。《民法》第 206 條規定債權人除了第 205 條限定的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所以把利息拆成手續費、帳管費、服務費,或在撥款時直接扣掉一筆,計算時一樣要加回去看總成本有沒有超過 16%。
以「借 10 萬元、先扣 2 萬元、實拿 8 萬元」為例:借款人實際拿到的是 8 萬元,被扣掉的 2 萬元本身就是成本。若一年後要還 10 萬元,等於用 8 萬元付出 2 萬元,年利率是 2 ÷ 8 = 25%,已經超過 16%;這還沒算上另外約定的利息。
重利罪是怎麼判斷的?
重利罪看的不是單一數字,而是「處境」加上「顯不相當」。《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的原文是: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拆開來是三個要素:
- 處境:借款人正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狀態,放款人利用了這個處境。
- 行為: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 結果: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第 2 項明文寫出「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3 年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的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等方法取得重利,依第 344-1 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19 核對
第 344-1 條把「怎麼收錢」也納進來。只要是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的方法取得重利,刑度提高到六月以上五年以下,而且未遂也罰。這一條對應的就是地下錢莊常見的討債手法。
條文刻意不寫門檻,所以本站不推估「幾 % 以上一定成罪」。同樣是年息 36%,借給急著繳醫藥費的人,與兩個生意人之間議定的短期周轉,評價可能不同;個案是否成立,由檢察官與法院依證據判斷。
當鋪、融資公司、私人借貸各受哪條線管?
三種管道的上限不一樣,最常被搞混的是融資公司。當鋪受《當舖業法》第 11、20 條管,年率最高 30%,另可收最高為收當金額 5% 的倉棧費。私人借貸受《民法》第 205、206 條管,週年 16%,折扣巧取的利益也要算進去。融資公司的分期與汽機車借款,則要先看契約是哪一種法律關係,常見的是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擔保交易,詳見汽機車借款的兩種法律關係。
當鋪雖然有 30% 的較高上限,但第 20 條同時把收費項目鎖死:除了利息與倉棧費,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所以拿當鋪來比,重點不是「30% 比 16% 高」,而是「當鋪的總成本可以算得出來」。當鋪的利息與倉棧費怎麼疊加、實質年化為什麼會超過 30%,在當鋪利息完整指南有逐步算式。
準備去當鋪之前,先用 8 個問題檢查這家合不合法 →八個可當場查證的問題,對照《當舖業法》判斷風險,附各縣市警察局查詢與檢舉管道。遇到利息過高的借款,可以怎麼做?
先保存證據,再依情況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
- 留下契約、借據、本票、轉帳紀錄與對話截圖。重利罪看的是實際取得的利益,每一筆付款紀錄都是計算基礎。
- 把所有名目加總,換算成年利率。手續費、帳管費、違約金、先扣的金額都要算進去,再對照 16% 與 30% 兩條線。
- 超過 16% 的部分,民事上可以主張無效。已經付出的超額利息能否請求返還,涉及個案事實,建議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 遭到恐嚇、暴力或騷擾討債,直接報警。這已經進入《刑法》第 344-1 條與恐嚇相關條文的範圍。
實務眉角
要查一家當鋪有沒有立案,可以對照各縣市警察局公開的當舖業名冊。本站逐一查過 22 個縣市,哪些查得到、哪些查不到都列在警察局當舖業名冊整理。
常見誤解
「年息 20% 以內都合法。」 這是 110 年修法前的數字。現行《民法》第 205 條是 16%,而且超過部分是約定無效,不只是不能請求。
「當鋪能收 30%,我借錢給朋友也可以。」 30% 是《當舖業法》給領有許可證當鋪的特別規定,私人借貸仍受 16% 限制。
「名目寫手續費就不算利息。」 《民法》第 206 條禁止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也明文把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算進重利。
「沒約定利率就不用付利息。」 有約定要付利息但沒寫利率時,依《民法》第 203 條是週年 5%;若雙方根本沒約定要付利息,則屬另一回事,以契約內容為準。
本站不放款、不媒合、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向任何業者轉介讀者。本文為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條文核對日 2026-10-19,法規如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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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利息多少算高利貸?
法律沒有用「高利貸」這個詞,而是分三條線看。一般民間借貸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依《民法》第 205 條無效;當鋪依《當舖業法》第 11 條最高可到年率 30%;不論幾趴,只要乘人急迫等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就可能構成《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
民間說的 3 分利、5 分利是多少?
民間借貸口語的「幾分利」通常指月息幾 %:3 分利是月息 3%、年息 36%;5 分利是月息 5%、年息 60%;10 分利是月息 10%、年息 120%。也有人用來指年息,所以簽約前一定要確認契約上寫的是月還是年。
利息超過 16% 是不是整筆借款都無效?
不是。《民法》第 205 條只讓「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金與 16% 以內的利息仍然要還。借 10 萬元、約定年息 36%,一年利息 3.6 萬元裡,超過 16% 的 2 萬元債權人依法不能請求。
當鋪年息 30% 為什麼不算違法?
因為《當舖業法》是特別法,第 11 條明定當鋪的年率最高不得超過 30%,優先於《民法》第 205 條的 16%。這個 30% 只給領有許可證的當鋪,個人或未立案業者放款,一樣受 16% 的限制。
重利罪有沒有一個固定的利率門檻?
條文沒有寫數字。《刑法》第 344 條看的是兩件事:放款人是否乘借款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以及取得的利益是否與本金「顯不相當」。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都要一起算進重利。
借錢時被先扣一筆手續費,這樣合法嗎?
《民法》第 206 條規定債權人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先扣的金額實務上會被當成利息的一部分計算;《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也明文把手續費算進重利。借 10 萬元、實拿 8 萬元,計息基準應該是 8 萬元而不是 10 萬元。
沒有約定利率的話,利息怎麼算?
依《民法》第 203 條,應付利息的債務如果沒有約定利率、也沒有法律可依,週年利率為 5%。借 10 萬元一年,就是 5,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