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怎麼寫?本票裁定是什麼?簽本票前要知道的六件事
本票是什麼?為什麼放款人喜歡要本票?
本票是一張「我保證到期付錢」的票據。《票據法》第 3 條的定義是: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放款人喜歡它,原因只有一個:快。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用借據討債,貸與人通常要先提民事訴訟、證明借貸關係存在、拿到確定判決,才能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走的是非訟程序,法院原則上只看票據形式是否完備,不審查背後的借貸關係,裁定下來就可以執行。對借錢的一方來說,簽本票等於把「對方要先證明我欠錢」這道關卡交出去,所以它是比借據重得多的承諾。
本票要寫哪八個事項?
| # | 《票據法》第 120 條應記載事項 | 沒寫的話 |
|---|---|---|
| 1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欠缺即無效(第 11 條) |
| 2 | 一定之金額 | 欠缺即無效 |
| 3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
| 4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欠缺即無效 |
| 5 | 發票地 |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
| 6 | 發票年、月、日 | 欠缺即無效 |
| 7 | 付款地 | 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 8 | 到期日 | 視為見票即付 |
上表依《票據法》第 120 條與第 11 條整理,核對日 2026-10-19。發票人須親自簽名;第 120 條末項另規定,見票即付且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這張表的意思是:本票真正「缺了就無效」的只有四項,其餘四項沒寫,法律會幫你補上。所以不要以為少填幾格本票就不成立;尤其到期日空白會被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隨時可以要求付款。
4 項
《票據法》第 120 條八個應記載事項中,未記載即導致本票無效的有四項:本票文字、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其餘四項法律另有推定規定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19 核對
為什麼絕對不能簽空白本票?
因為空白的地方,別人可以替你填。《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換成白話:你簽了一張金額空白的本票交給放款人,他填上一個數字、再轉給第三人,只要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你就不能用「我當初沒寫金額」來抗辯。地下錢莊要求「先簽一張空白本票備用」,用意就在這裡。同理,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金額以外的記載可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並簽名,但金額不得改寫,所以金額一定要在交出去之前親自寫好。
注意
被要求簽空白本票、或簽遠高於實際借款金額的本票,請不要簽。已經被逼著簽了,留下對話紀錄並報警;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可能涉及《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
簽本票前要確認的六件事
- 金額已親自填好,而且與實際拿到的錢一致;有先扣款的,本票金額不應包含被扣掉的部分。
- 到期日已填,與借據或契約的還款日一致,避免被視為見票即付。
- 受款人已填,寫明是誰收這張票。
- 只簽一張,張數與借款筆數相符,不要「多簽一張備用」。
- 留影本或拍照,連同借據一起保存。
- 還清後取回本票,或請對方在本票上註記已清償並簽名;本票留在別人手上,就一直有被拿去聲請裁定的風險。
第 1 點常被忽略。借 10 萬元、先扣 2 萬元手續費、本票卻開 10 萬元,等於把 2 萬元的砍頭息也寫進一張可以直接強制執行的票據裡:實拿 80,000 元、票面 100,000 元,還沒開始計息就已經是實拿金額 25% 的成本,而同樣 80,000 元借一年,《民法》第 205 條週年 16% 的利息上限是 12,800 元。合法利息上限可以用利息計算機自己算。《民法》第 206 條禁止以折扣巧取利益,但本票裁定程序不審查這些,你得自己另外提訴訟主張。先扣款怎麼換算成實際利率,見地下錢莊利息怎麼算。
本票裁定是什麼?
是執票人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的裁定。法源是《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管轄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是票據付款地的法院;本票沒寫付款地時,依《票據法》第 120 條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它走的是非訟程序,所以跟一般討債官司的節奏完全不同:執票人不必先證明借貸關係,法院原則上只看本票形式是否完備,裁定下來就能拿去聲請強制執行。對發票人來說,真正的攻防不在裁定本身,而在裁定之後能不能及時提起確認之訴、停止執行,也就是下一節的內容。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先確認三件事:本票是不是你簽的、金額對不對、債務是不是已經還了。接著注意期限。
| 你的主張 | 依據 | 期限與效果 |
|---|---|---|
| 本票是偽造或被變造的 |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2 項 | 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證明已起訴,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執票人得聲請提供擔保繼續執行) |
| 本票債權不存在(例如已清償) |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3 項 | 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得依聲請許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 本票時效已過 | 《票據法》第 22 條 | 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 |
上表依條文整理,核對日 2026-10-19;程序細節與擔保金額依個案而定。本票時效過了之後,債權人還能怎麼依借貸關係追討、支付命令與起訴的費用,見欠錢不還怎麼辦。
- 1確認本票是不是本人所簽、金額與到期日是否正確
- 2確認債務是否已清償,以及是否已逾到期日起算三年的時效(票據法第 22 條)
- 3主張偽造或變造: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 4主張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5帶著本票影本、借據與付款紀錄,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二十日這個期限只綁在「偽造、變造」的主張上,而且從裁定送達起算。實務上很多人收到法院文件後先擱著,等到帳戶被扣押才處理,選項已經少了一大半。想先看看本票裁定實際長什麼樣,可以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字別「司票」查詢公開的裁定書。收到裁定的當週就去諮詢,是最便宜的做法;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手機加撥 02)可以先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
本票、借據、當票怎麼比?
| 文件 | 法源 | 擔保 | 討債方式 |
|---|---|---|---|
| 本票 | 《票據法》 | 無,靠發票人信用 | 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 借據 | 《民法》消費借貸 | 無 | 通常須經民事訴訟取得判決 |
| 當票 | 《當舖業法》第 14 條 | 質當物 | 期滿加五日未取贖或順延,質當物所有權移轉 |
三者放在一起看,當票其實是對借款人最「有上限」的一種:最壞的結果是失去質當物,債務隨之結束;本票與借據則是債務會一直跟著人。借據怎麼寫才完整、可直接下載的範本,見借據範本與八個必填欄位;當票上九款應記載事項與臨櫃流程,見當鋪流程與當票欄位。
本站不放款、不媒合、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向任何業者轉介讀者。本文為法規整理,不構成法律意見;收到法院裁定請盡快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條文核對日 2026-10-19,法規如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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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本票是什麼?跟借據有什麼不同?
本票是發票人承諾在到期日無條件付款的票據(《票據法》第 3 條)。借據是借貸的證據,討債通常要先打民事訴訟;本票的執票人依第 123 條,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程序快很多。
本票一定要寫哪些內容?
《票據法》第 120 條列了八項: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並由發票人簽名。其中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或付款地也有推定規定。
簽空白本票會怎樣?
風險很大。《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主張無效。金額空著交出去,等於讓別人決定你要付多少。
收到本票裁定怎麼辦?
先確認本票是不是你簽的、金額是否正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應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的,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建議盡快諮詢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本票多久會失效?
依《票據法》第 22 條,本票上之權利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時效消滅後,執票人仍得於發票人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去當鋪借錢要簽本票嗎?
當鋪質借的書面是當票,《當舖業法》第 14 條規定當票應記載質當物、金額、利率及所需費用、滿當期日等九款事項;質當物本身就是擔保。汽機車借款、融資公司分期等其他管道較常要求簽本票,簽之前要確認金額與到期日已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