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怎麼辦?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小額訴訟的費用與時效
欠錢不還的處理順序
借出去的錢要不回來,法律上的路其實很固定,差別只在要走到第幾步。
- 1整理證據:借據、本票、轉帳紀錄、對話截圖,確認借款金額、日期與約定的還款日
- 2催告:用存證信函或可留紀錄的方式請對方還款;沒有約定還款日的,依民法第 478 條給一個月以上的期限
- 3聲請支付命令:依第 510 條向對債務人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通常是債務人住所地),裁判費 500 元,不用開庭
- 4債務人 20 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5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你的聲請視為起訴,進入小額或簡易訴訟程序
很多人卡在第 1 步,不是因為對方不還,而是自己拿不出證據。口頭借款法律上一樣成立,但到了法院,借貸關係要由主張的人證明。轉帳紀錄只能證明錢給了出去,不一定能證明是「借」;最好能配一段對方承認借款或答應還款的訊息。還沒借出去的話,先把借據寫好,欄位怎麼寫見借據範本與八個必填欄位。
存證信函有什麼用?
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對方可以不理。它的作用有兩個:一是留下「你在某天要求對方還款」的證明;二是中斷時效。《民法》第 129 條把「請求」列為時效中斷事由,但第 130 條接著規定:
6 個月
《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23 核對
這是存證信函最常被誤會的地方:寄了不等於時效重新起算。寄出之後六個月內沒有起訴,那一次請求在時效上就當作沒發生。依第 129 條第 2 項,聲請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所以時效快到時,比起再寄一封存證信函,直接聲請支付命令更穩。
支付命令怎麼聲請?要多少錢?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的督促程序。依第 508 條,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就可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法院不開庭,只看你的書狀。第 511 條規定聲請狀要寫明當事人、請求的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應發支付命令的陳述與法院,並且要「釋明」你的請求,也就是附上讓法官相信大致成立的證據。
| 階段 | 條文 | 內容 |
|---|---|---|
| 聲請 | 第 508 條、第 511 條 | 金錢請求得聲請支付命令,書狀表明當事人、金額、原因事實並附釋明 |
| 費用 | 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 | 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 |
| 送達 | 第 515 條 | 發出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命令失其效力 |
| 異議 | 第 516 條 | 債務人得於送達後 20 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 |
| 異議後 | 第 519 條 |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 未異議 | 第 521 條 | 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上表依條文整理,核對日 2026-10-23。
第 521 條有一個常被舊文章寫錯的地方。現行條文只說未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同條第 3 項另外允許債務人主張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之訴,並在提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網路上仍有文章寫「支付命令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那是修法前的說法。對債權人的實際意義是:支付命令便宜又快,適合對方不爭執、只是拖著不還的情況;對方如果本來就主張「那不是借款」,他一異議就會進訴訟,不如一開始就直接起訴。
起訴的裁判費怎麼算?
財產權訴訟的裁判費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10 萬元以下部分 1,000 元;逾 10 萬元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00 元;逾 10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90 元,畸零數不滿萬元以萬元計。但這只是「原定額數」。第 77 條之 27 允許各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10 萬元以下部分加徵十分之五,逾 10 萬元至 1,000 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
| 請求金額 | 適用程序 | 第 77 條之 13 原定 | 加徵後實際裁判費 | 支付命令 |
|---|---|---|---|---|
| 5 萬元 | 小額程序 | 1,000 元 | 1,500 元 | 500 元 |
| 10 萬元 | 小額程序 | 1,000 元 | 1,500 元 | 500 元 |
| 30 萬元 | 簡易程序 | 3,000 元 | 4,100 元 | 500 元 |
| 50 萬元 | 簡易程序 | 5,000 元 | 6,700 元 | 500 元 |
| 100 萬元 | 通常程序 | 10,000 元 | 13,200 元 | 500 元 |
加徵後金額依上述標準第 2 條逐段計算,例如 30 萬元:10 萬元以下 1,000 元加徵五成為 1,500 元,其餘 20 萬元每萬元 100 元加徵三成為 2,600 元,合計 4,100 元。程序依第 436 條之 8(10 萬元以下小額)與第 427 條(50 萬元以下簡易)。金門、連江地區的加徵標準以當地法院公告為準。
很多試算文章還在用「10 萬元以下 1,000 元」,那是第 77 條之 13 的原定數字,沒有算加徵。實際去法院繳費時,以法院的裁判費計算為準;送件前可以先打電話給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確認。另一個常被忽略的是:依第 78 條,訴訟費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起訴時你得先墊,要不要起訴,可以把它跟對方的還款能力一起考慮。
借錢不還的追討時效有多久?
| 請求的對象 | 時效 | 依據 |
|---|---|---|
| 借款本金 | 15 年 | 《民法》第 125 條 |
| 約定的利息(各期) | 5 年 | 《民法》第 126 條 |
| 本票,對發票人 | 自到期日起算 3 年;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 | 《票據法》第 22 條 |
時效依《民法》第 128 條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上表核對日 2026-10-23。
本票的 3 年最容易讓人措手不及。借款時對方簽了本票,你可能以為有本票就萬無一失,但本票權利 3 年就消滅;消滅之後,還是可以回頭依借貸關係主張 15 年的本金請求權,只是要自己證明借貸,不能再用本票裁定那條快速的路。本票裁定怎麼聲請、收到裁定怎麼應對,見本票怎麼寫、本票裁定是什麼。
可以要求對方付遲延利息嗎?
可以。《民法》第 233 條規定,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的從其約定;法定利率依第 203 條是週年 5%。借 10 萬元、對方遲延一年,依法定利率是 5,000 元。
注意
約定的利率仍然受《民法》第 205 條限制:超過週年 16% 的部分約定無效。民間常見「遲一天罰 1,000 元」這類約定,法院依第 252 條可以把過高的違約金酌減。追討時以法律承認的金額為準,超出的部分不要用恐嚇、騷擾的方式去要,那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月息、日息怎麼換算成年利率,見年利率怎麼算;同一筆錢若改向當鋪借要付多少,可以用當鋪利息計算機按月數試算;三條利率法律線的完整說明,見多少利息算高利貸。
如果你是收到支付命令的人
角色反過來,重點是 20 日。依第 516 條,你可以在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逾期提出,第 518 條規定法院以裁定駁回。金額不對、借款已經還了、或者那筆錢根本不是借款,都應該在 20 日內異議,讓案子進入訴訟再說清楚。借的是地下錢莊、利息遠超過 16% 的,處理方式見借了高利貸還不出來怎麼辦。想先看實際案例,可以在司法院裁判書查詢搜尋「支付命令」與「清償借款」;經濟上有困難的,可以先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
本站不放款、不媒合、不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向任何業者轉介讀者。本文為法規整理與試算,不構成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條文核對日 2026-10-23,法規如有修正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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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借錢不還怎麼辦?
依序有三步。先催告:用存證信函或訊息明確請對方還款,留下紀錄。對方不理,向債務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債務人 20 日內未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對方有異議或你一開始就想走訴訟,直接起訴,10 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
支付命令要多少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台幣 500 元,不論請求金額多少都是 500 元。債務人異議而轉為訴訟時,依第 519 條第 2 項,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會怎樣?
債務人可以在送達後 20 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第 516 條),異議後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效,你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第 519 條)。20 日內沒有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521 條)。發出後三個月內送達不到債務人,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第 515 條)。
借錢不還多久之後就不能要了?
借款本金的請求權依《民法》第 125 條是 15 年;利息依第 126 條,各期請求權是 5 年;本票對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22 條,自到期日起算 3 年,見票即付的自發票日起算。
寄存證信函可以延長時效嗎?
可以中斷時效,但有條件。存證信函屬於《民法》第 129 條的「請求」,會中斷時效;依第 130 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聲請支付命令依第 129 條第 2 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沒有約定還款日,可以馬上要對方還嗎?
依《民法》第 478 條,未定返還期限的借款,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以要先給對方至少一個月的期限,期限到了還不還,才進入下一步。
對方遲延還款,可以多收利息嗎?
可以請求遲延利息。依《民法》第 233 條,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法定利率依第 203 條是週年 5%;約定利率較高的,從其約定,但約定利率仍受第 205 條週年 16% 的上限限制。